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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被作為企業字號使用時的權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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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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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形式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侵權認定考量因素
針對突出使用企業名稱中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號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該種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可以基于商標法予以規制。而該條款規制的是在商品上使用字號時應當規范使用,而不得突出使用的問題。突出使用主要是指,在商品上標識企業名稱時字號部分的字體、大小、色彩、排列相較于企業名稱中的其他部分更加顯著。
針對注冊使用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號的行為,主要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規制。根據該條款可以從根本上解決不當注冊和使用的行為。
另外,如果在先商標是馳名商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名稱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可以提起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
在后商號權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注冊商標權時考量的因素主要有,在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在后商號使用人的主觀惡意狀態、企業名稱的使用方式,如有無突出使用,最后綜合以上因素以是否會引起混淆誤認而認定是否構成侵權。關于混淆誤認主要是指相關公眾對產品或服務的出處是否易產生誤認,實務中主要以法官的主觀認知輔以商標權知名度等多種因素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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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沖突的處理方式以及解決途徑
對于注冊使用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號的行為,商標權人可以要求被訴企業承擔停止使用、變更使用、規范使用、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根據我所多年的維權經驗,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步驟處理相關糾紛。
警告和交涉
一般,對于侵權事實比較清楚、情節并不嚴重的侵權行為,可以考慮通過警告交涉的手段予以解決。部分侵權人因本身注冊企業名稱時即明知權利人的商標存在,而帶有僥幸心理試圖搭便車,在收到權利人的侵權警告后,迫于壓力,會同意權利人的相關要求。我所此前作為乳酸菌乳飲品行業比較知名的某品牌的代理人,針對A公司擅自將與委托人的知名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字號注冊并使用的涉嫌侵權行為發出過警告。通過溝通交涉A公司也認識到所要承擔的侵權風險,在收到警告之后的數月內即將其字號變更為與委托人商標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字號。但也不排除部分侵權人較為頑固,堅持認為其企業名稱經過了合法登記,不存在任何侵權問題。此時,就需要采取進一步的維權行動。
行政查處
如果通過警告交涉未能解決問題,或者因侵權情節比較嚴重商標權人亦希望涉嫌侵權人得到相應處罰的情況下,采用行政查處手段是一個很好的選擇。在前幾年的行政查處實務中,往往是存在涉嫌侵權產品時,通過采用行政查處的手段現場扣押侵權庫存、同時借助工商局的力量,由工商局出面說服商號權人自行變更商號的案件較為普遍。而在這兩年的行政查處實務中感受到工商局的執法水平也越來越高,可以不借助被控侵權品的存在,而只要存在將他人的注冊商標作為字號進行注冊并使用的行為并認為構成侵權行為時即可向涉嫌侵權人說明構成侵權的事宜并讓其自行變更商號。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機構改革后,有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內部的管轄分工也有不太明確的情況,而且有的侵權行為可能涉及兩個以上科室,需要申請查處前事先電話溝通好具體的管轄科室。在我所處理的多起商號糾紛中,鑒于我所準備并提交了足夠的侵權證據以及知名度相關證據,并在律師進行充分的解釋說明后,市場監督管理局積極配合商標權人行使權利,最終借助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力量成功使在后商號權人變更了商號。
每個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執法水平以及能力是有所不同的,也并不是所有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都積極配合權利人實現變更商號的目的。尤其是,在后商號權與在先的商標權并不完全相同的情況下,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可能更加難以做出侵權的認定,此時有必要采取訴訟的手段予以對應。
民事訴訟
對于侵權情節惡劣,近似認定比較微妙的行為,即便發了警告或者提起行政查處,可能也難以得到理想的結果。此種情況,商標權利人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相關糾紛。雖然民事訴訟所花費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會比較高,但通過訴訟的方式,可以確保商號糾紛得到處理,如認定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法院會命令在后商號權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手續。而且,權利人可以在案件中嘗試對馳名商標的認定申請。此外,權利人還可以獲得損害賠償金。如今知識產權的保護越來越得到重視,動輒幾百萬的損害賠償金都已經是舊聞,欲獲得更高的損害賠償金就需要商標權人收集保全更多的知名度證據以及被訴侵權人的侵權獲利證據。
來源: 林達劉知識產權
作者: 李美燕 北京魏啟學律師事務所